索引号: 11640000MB1896507P/2022-0002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文时间: 2021-12-16
标题: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宁夏 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27
发文字号: (宁药监规发〔2021〕4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于2021年12月6日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2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docx
2.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