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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府信息,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路28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1-5665663

传真:0951-6042223

电子信箱:xx6042223@163.com(暂不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通信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路28号

邮政编码:750004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本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3.本机关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本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本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本机关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本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8.本机关药品监督检查情况。

9.药品监管统计信息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http://nxyjj.nx.gov.cn/)、“药安早知道”微信公众号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制作或保存的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综合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网址:http://nxyjj.nx.gov.cn/zwgk/gkml/),申请表复印有效。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局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现场提出申请。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路2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路28号,邮政编码:750004。

3.传真申请。应在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总页数。传真号码:0951-6042223。

4.网页申请。请登录本机关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5.本局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其他按照《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办理答复的。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机关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电报、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