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药监械罚〔2022〕01号 |
案件名称 | 银川健春医疗器械厂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
案件类型 | 一般违法行为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1.对召回的远红外贴(批号20210302)988盒、磁疗穴位贴(批号20210304)90盒,共计1078盒依法予以没收; 2.处罚款168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银川解放西街支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2年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