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指导意见(试行)》,近日,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开征求了宁夏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调整意见建议,并组织专家对申请品种进行了评审。现对通过评审的第二批宁夏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目录予以发布。
我区有关企业的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行为应当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宁夏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质量管理要求(试行)》的规定,产地加工(趁鲜切制)的中药材除切制形态外应当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各项质量要求。
附件:宁夏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目录(第二批).pdf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