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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公告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 发布时间:2024-10-09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提高地方规章立法质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宁政发〔2024〕18号)有关要求,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情况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本次评估将围绕《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效益、规范性等立法质量方面,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论证等方式进行调查研究、汇总分析,并形成评估报告。

现诚请社会各界对《办法》的实施情况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于202410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51-5665659;电子邮件发送至:yjjzcfgc@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后评估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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