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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经营62批次检出禁用原料或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知(2023年 45号)

信息来源: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 发布时间:2023-02-27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3年第12号),《关于57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3年第11号)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委托方晟典国际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爱拉菲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颂雅花漾精纯之露营养滋润洗发乳等5批次化妆品,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经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鑫龙染发膏(棕色)等57批次化妆品(含牙膏,下同)不符合规定(见附件)。

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请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含宁东局)通知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单位)立即停止经营上述提及的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等产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请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有关查处情况发送至电子邮箱1844317073@qq.com。     

联系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  卢军涛    联系电话:0951-6042511

附件:15批次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信息.wps

          2、57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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