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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药监局出台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 发布时间:2024-04-19

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强化内部监督,提升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近日,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宁夏药监局印发《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案件决策和监督机制,确保重大复杂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有效。

《制度》共15条,明确了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制定依据、定义和组成人员,规范了宁夏药监局负责人对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权限内容和相关流程,对案件集体讨论的研究内容、会议启动、工作流程、会议决定、会议记录、保密要求等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中需列入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9种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延期30日仍不能作出决定,需再次延期的;拟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资质、资格的;涉案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办案机构调查处理意见与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听证意见等存在重大分歧的;拟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监局指定直接查处的。

《制度》的出台,将有效加强对药品行政处罚行为的内部监督制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树立了药品监管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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