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公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质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现就《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请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年10月31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951-6042041、5665659
传真:0951-6042223
电子邮箱:yjjzcfgc@163.com。
通信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28号自治区药监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