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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后评估征求意见的启事

信息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2-08-09

为确保公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和修订工作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质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现就《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药监规发〔2019〕2号)的内容质量、基本工作情况、实施成效、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及修改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请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年8月15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951-5665659

传真:0951-6042223

电子邮箱:yjjzcfgc@163.com。

通信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28号自治区药监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药监规发〔2019〕2号.pdf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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