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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意见建议的启示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 发布时间:2021-10-22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行为,指导全区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可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1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复自治区药监局政策法规处。

来信来函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2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李永清 吴丹

联系电话:0951—6042041、5665659

传真号码:0951—6042223

电子邮箱:2530137472@qq.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    

  

附近1:《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附近2:《裁量基准》(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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