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工作文件 > 政策法规处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宁夏 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宁药监规发〔2021〕4号)

信息来源: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1-12-27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于2021年12月6日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2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docx

        2.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链接:视频解读《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裁量基准(试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