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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光药店”验收细则的通知(宁药监发〔2021〕43号)

信息来源: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 发布时间:2021-07-07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实施“阳光药店”工程的通知》(宁药监发〔2021〕24号)要求,自治区药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制定了《“阳光药店”验收细则》,请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广泛动员,明确标准。各市、县局(含宁东局,下同)要组织监管人员认真学习《“阳光药店”验收细则》(以下简称《验收细则》),结合自治区药监局《关于推动药品监管领域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的指导意见》(宁药监函发〔2021〕68号)要求,将《验收细则》作为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培训的主要内容,督促零售药店将《验收细则》作为员工培训的重点内容,让各级监管人员和零售药店从业人员尽快掌握、执行《验收细则》,积极参与“阳光药店”工程建设,推动我区零售药店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自治区药监局负责组织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进行全覆盖培训。

二、示范先行,整顿规范。各市、县局要对“阳光药店”工程建设试点工作中确定的“阳光药店”按照《验收细则》进行全面评估、巩固提升,集中打造一批“阳光药店”示范店,组织辖区零售药店现场观摩学习,示范带动“阳光药店”工程建设全面推进。对于存在店容店貌脏乱差、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广告宣传误导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售药店要坚决予以整顿,对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国药监药管〔2021〕31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通过“阳光药店”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行为,提升零售药店质量管理水平,树立零售药店保障药品安全、服务公众健康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严格验收,保证质量。各市、县局要加强对“阳光药店”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验收细则》组织验收,确保通过验收的每一家“阳光药店”都能经得起检验,得到公众认可,有效发挥“阳光药店”工程推动社会共治、提升监管效能、保障药品安全的作用。验收时,应对《验收细则》中的验收项目逐项作出结论,对不符合项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核达到要求的作出符合要求的结论,符合项达到验收项目总数90%以上的,通过验收,可以在“阳光药店”信息系统中将其加入“阳光药店”。通过验收的“阳光药店”仍有不符合项的,应当跟踪督办,直至其符合要求。自治区药监局将组织对市、县局验收通过的“阳光药店”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市县效能目标考核的依据。


  附件1“阳光药店”验收细则.wps

  附件2“阳光药店”承诺书.wps

  附件3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经营使用“十个严禁”.wps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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