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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监督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推进“规范药房”建设的通知(宁药监发〔2022〕21号))

信息来源: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 发布时间:2022-04-26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宁药监规发〔2021〕2号)及《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药品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宁药监发〔2022〕6号)要求,自治区药监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

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全面监督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推进“规范药房”建设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局(含宁东市场监管局,下同)要加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的宣贯培训力度,促使各级监管人员和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相关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执行《规范》《指导原则》。要认真做好《指导原则》的实施工作,结合国家药监局《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监药管〔2021〕31号)及我区实施细则,有效落实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辖区医疗机构持续符合《规范》要求。

二、各市县局要把全面监督实施《规范》与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有机结合,严格实施《指导原则》,对医疗机构全项目检查符合《规范》要求的,认定为“规范药房”;基本符合的,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直至符合《规范》要求;不符合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同配合,协调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发布“规范药房”名单,自行检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督促整改。

三、各市县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积极采取打造样板示范带动、现场指导把关“诊脉”、约谈通报推动整改、暂停使用消除风险等方式,扎实有序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不断提升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水平。各地要在2022年底前,实现辖区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认定为“规范药房”;2023年底前,实现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全部认定为“规范药房”,相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年度市县效能目标考核的依据。

四、各市县局要将“规范药房”建设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分别于2022年11月30日、2023年11月30日向自治区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报送“规范药房”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好的做法和重大情况及时报送。

联系人:吴淑岚、黑生虎,联系电话:0951-6010325、5665630。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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