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工作文件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关于举办药品流通监管人员暨检查员培训班的紧急通知(宁药监发〔2021〕48号)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7-15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局直属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宁药监发〔2021〕25号),经研究,决定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在青海省西宁市举办药品流通监管人员暨检查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岗位工作人员(具备区局检查员资格的人员优先安排,检查员不在药品监管岗位的不参加此次培训);

    (二)自治区药品安全技术查验中心、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和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检查员;

(三)区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工作人员。

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培训内容

为丰富培训教学资源,创新培训方式,本期培训班采取面授培训与网络培训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其中,面授课程以监管业务的重点难点为导向,旨在提升监督检查能力;同时,为参训学员提供以基础知识和基本业务素质培养为核心的网络课程,学员可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学习。
    (一)面授课程: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 

2.新形势下药品案件查办有关问题——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刑法修正案(十一)执法解读; 
    3.药品经营(含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监督检查重点、主要违法行为判定及其处罚分析; 
    4.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数据真实性检查;

5.药品经营企业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真实性检查; 
    6.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经营监管要点;

7.特殊药品监管要点;
    8.网络药品经营监管要点、案件线索挖掘及查办;

9.药品流通环节检查证据固定、行刑衔接与案例分析;
    10.新形势下的药品监管履职要求。 

(二)网络培训
    1.疫苗管理法与疫苗流通监督检查;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重点条款解析;

3.药品外观快速检验勘测技术;

4.药品流通监管现状与思考;
    5.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与药品零售使用监管;

6.GSP采购销售财务检查;

7.药品使用监管;
    8.药品案件调查取证技术手段;

9.《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与案件查办程序、法律文书的制作和送达。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一)面授培训

时间:7月27日至30日培训(7月26日报到,31日离会);
    地点:西宁柏威花园大酒店(西宁市花园北街3号)酒店电话:0971-8175888 。
    (二)网络培训

1.学员完成面授培训后,高研院将统一开通学习账号,学员在收到开通账号信息反馈3个工作日后可登录学习,网络学习时间截止至2021年9月30日。

 2.请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干部网络学院(http://www.nmpaedu.org.cn),登入个人账号,点击“专项培训”选择“2021年药品经营监管及执法办案培训班”即可进行学习。
    3.手机APP学习:扫描下方二维码,安装“食药网络学院APP”,登录后点击左上角导航标,点击“我的项目”选择“2021年药品经营监管及执法办案培训班”即可利用手机随时学习。


四、相关要求

(一)请各市、县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0〕3号)“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级以下”的规定,重新确定参加培训人员(参训人员不得超出培训对象范围和分配名额),务必于2021年7月21日前将培训班报名回执(附件2)报送至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王诚,联系电话:0951-6010325、18895290929,电子邮箱:nxypltjgc@163.com。

(二)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期间食宿费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承担,往返交通费以及在途伙食补助费由派出单位按照自治区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三)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的参加培训人员,自行安排行程于2021年7月26日前往培训地点报到,培训结束后7月31日返回。

(四)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期间和往返途中,不得出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不得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3〕8号)的有关要求。各市局要确定1名负责人,做好辖区参加培训人员的组织管理。

    五、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一)学员培训前14天内身体如有发热、咳嗽、乏力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不能参训;
    (二)培训报到时须出示“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健康码”,双码均显示无异常方可参训;
    (三)培训期间学员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培训期间请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此前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举办药品流通监管人员培训班的通知》(宁药监发[2021]42号)《关于举办药品检查员(药品经营)培训班的通知》(宁药监函发[2021]139号)同时作废。

附件:1.全区药品流通监管人员暨检查员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2.全区药品流通监管人员暨检查员培训班报名回执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全区药品流通监管人员暨检查员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分配名额

1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含所辖分局)

9

2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3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4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5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含所辖分局)

7

6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7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含所辖分局)

7

8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9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10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11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含所辖分局)

5

12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13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14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15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16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17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18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19

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

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和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4

21

自治区药品安全技术查验中心

3

22

自治区药监局机关

4

合计

72


附件2:

全区药品流通监管人员暨检查员培训班报名回执

单位名称:                                               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工作岗位

职务

手机

备注









































以下由五个市局填报:

确定的培训班负责人:                           联系手机号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