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药监药罚〔2023〕5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九禾春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 |
案件类型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企业名称 | 宁夏九禾春药品连锁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22715019434W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黄秀琼 |
主要违法事实 | 宁夏九禾春药品连锁有限公司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间销售的标识“安徽汇仁堂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系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人员邢市委处购进,涉案金额741834.04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1.没收违法购进的剩余中药饮片122.15kg及涉案违法所得702525.4元;2.罚款296733.62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没收款项交至中国农业银行银川解放西街支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