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药监药罚〔2023〕4号 |
案件名称 | 固原永寿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销售劣药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劣药 |
案件类型 | 一般违法行为 |
主要违法事实 | 固原永寿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销售的醋没药(批号190601)经宁夏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法认定为劣药,当事人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1.没收劣药醋没药0.7kg; 2.没收违法所得26005.6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