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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42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宁药监函发〔2021〕114号)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6-17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现就李培润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集中处理立法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情况  

    近年来,为防止过期药品污染环境,维护广大群众用药合法权益,我局转变观念,创新模式,积极探索,推动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顺利开展。一是2015年7月,出台了《宁夏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选择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管理规范严格、社会信誉好的‘药品诚信经营示范店’作为‘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定点单位’,并在媒体予以公布”。二是每年利用“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在全区实行“统一牌匾、统一回收箱、统一登记簿、统一监督销毁”和“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专箱存放”的“三专四统一”回收药品管理机制,集中举行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公益活动启动仪式。三是积极鼓励各市、县局制定出台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相关政策、管理制度等,推动了各市、县局创造性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如中卫市局2020年联合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中卫市关于做好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的通知》(卫市场监发[2020]136号),明确了部门职责,确定了定点回收单位,健全了过期药品回收处置机制,并在全市764家医疗机构、511家零售药店中确定了824家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单位。银川市局先后出台《银川市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单位管理规定》《银川市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单位考核办法》,设置定点回收单位80家,累计回收过期药品金额达237.53万元,2019年对24家过期药品回收单位进行了表彰,2020年对79家过期药品定点回收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有力防止了过期药品流失给公众安全带来的隐患。

二、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面临的困难

    相关建议针对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提出了建设性建议,是对我们工作的鞭策和启迪。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在法律上还是空白,实践中面临诸多困难。一是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从方便群众的角度来讲,以药店和社区开展回收较为妥当,但是这又是药店或社区额外的工作,况且还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和暂时保管,对于零售药店来说没有相应的补偿机制难以长期坚持。二是在回收过程中,有些家庭嫌麻烦,不会主动搜集过期药品交到定点回收药店,个别人要求用过期的药品兑换新的药品,药店又没有义务更没有资金开展兑换活动,由药品生产企业出资开展兑换活动的也是极个别现象,消费者、企业参与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积极性均不高。三是过期药品属于危险废物,环保销毁费用高,回收零售药店难以承担,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回收的无销毁专项资金,存在回收的家庭过期药品销毁难的现象。四是基层市场监管局工作职能多、任务重,常态化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职责不顺、困难较多。

三、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做好该项有益于群众、有益于社会的工作,推动全区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部门及职责,将该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及销毁工作能够落到实处。二是加大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药品监管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媒体,广泛开展科普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过期药品正确处理方式及不当处理的危害性,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用药意识。三是深入推进垃圾分类管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将家庭过期药品作为有害垃圾规范处置,防止因过期药品处理不当而对环境造成污染。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及电话: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杨建,0951-60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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