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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 办理工作的通知(宁药监综发〔2021〕6号)

信息来源:综合处  | 发布时间:2021-05-08

机关各处室: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21 号)要求,今年交由我局办理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2件(详见附件)。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办理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配

第042号建议:《关于规范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集中处理立法的建议》,主办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办单位:司法厅、生态环境厅、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办理)

第164号建议:《关于扶持隆德县道地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建议》,主办单位:农业农村厅,协办单位:科技厅、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办理)

二、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承办处室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建议办理工作与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区工作结合起来,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具体承办,按照“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实地考察(调研、座谈、走访)、征询代表委员意见、正式答复”的程序进行。办理过程中,要积极与主办单位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办理事项,商计解决措施,合力解决问题。对存在分歧意见的要充分沟通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和答复。承办人员要按照“办前了解意图、办中征求意见、办后跟踪回访”全过程沟通步骤,采取电话邮件、上门走访、协商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找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途径,夯实办理基础,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

(二)严格时限。协办件务必于2021年6月16日之前办理完成,要将建议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模板参照附件),办理复文需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并及时将答复意见上传至自治区人大建议办理系统(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敏感信息的除外)。纸质复文、网上复文任何一个途径未答复的,均视为未完成办理。

(三)规范答复。建议办理复文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格式行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被采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部分解决及纳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或部分采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待以后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办理复文是否公开,需在复文首页上按照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要求规范标注。

建议办理答复结束后,及时将建议办理复文和协办意见函的电子版同时发送综合处,由综合处负责将答复意见上传至自治区人大建议办理系统。

综合处联系人:戎晓钰 电话:0951-6019416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人:金鹏 电话:0951-5010515

农业农村厅联系人:张力 电话:0951-5169969

附件:1.建议办理分配表.docx

          2.第042号建议:《关于规范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集中处理立法的建议》.docx

          3.第164号建议:《关于扶持隆德县道地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建议》(自治区人大督办建议).docx

      4.建议提案答复的函(格式).docx

      5.建议提案协办意见的函(格式).docx

      6.建议提案当面办理沟通联系卡.docx

          7.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2021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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