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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药监局出台《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规定》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 发布时间:2024-07-08

自治区药监局坚持把“学党纪 转作风 提效能 优环境”作为推进党纪学习教育见实效的重要载体,根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规定》及《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规定》和《清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执法行为,推进实施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监管,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和风险负担,促进公平公正竞争以严谨的制度规范、优良的纪律作风助力涉药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规定》和《清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明确了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定义及不予处罚的三大类情形(轻微不罚、无过错不罚、首违不罚)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二是细化认定标准。细化了“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无主观过错”等具体认定要求,明确了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小等具体标准,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清晰的执法指引。三是强调过罚相当与综合裁量。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时,需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裁量权。四是运用多种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通过非强制性的执法方式,增进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理解和信任,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风险的有效防范化解。五是建立定期评估与调整机制。为了确保时效性和适用性,自治区药监局将建立不予处罚清单定期评估机制,对清单内容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药品监管领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下一步,自治区药监局将结合党纪学习教育,以《规定》和《清单》的发布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定期评估、调整、完善《清单》内容,着力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构建良好的政企关系和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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