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4〕16 号)转发你们,请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和以下要求贯彻落实:
一、 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规定的宣传工作,督促各有关药品零售使用单位依法依规调整相关药品经营使用行为。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药品追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再购进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后,按规定售完为止。
二、 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依法加大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监管力度,严防右美沙芬等特殊管理药品滥用或流入非法渠道,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附件: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pdf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