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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征求《宁夏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目录》调整意见建议的启事

信息来源:药品注册与生产监督管理处  | 发布时间:2024-11-29

近日,有关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银柴胡、黄芩列入宁夏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目录的申请,为审慎起见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宁夏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目录调整的意见建议。

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宁药监规发〔2023〕2号)中“列入宁夏鲜切药材品种目录的中药材,应当以宁夏道地、大宗种植中药材为主,有产地加工传统,应当是适宜趁鲜切制,且对质量无不良影响的优势品种”的要求,结合我区中药材种植和相关品种实际,本着有利于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中药材质量安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4年12月5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与生产监管处。我局将综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组织中医药专家论证后,发布宁夏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以下简称鲜切药材)品种目录(第二批)。

联系电话:0951-5665636

电子邮箱:949104975@qq.com

通信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28号自治区药监局药品注册与生产监管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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