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公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质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现就《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请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9月18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联系电话:0951-6010325、5665630,传真:0951-6042223,电子邮箱:nxypltjgc@163.com。
通信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路28号自治区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附件: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