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生产经营,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年来新修订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结合宁夏药品监管实际,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组织对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详细的收集、分析和整理,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联合对原文逐条修改完善,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指定邮箱,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药品生产经营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反馈”(格式见附件2),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13日。
联系人:张星;联系电话:0951-6010781
对于收到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在修订时参考吸纳。衷心感谢您的关心、支持和参与!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信用 分级分类管理办法.wps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