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经营70批次检出禁用原料或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知(2023年34号)

  • 发布机构: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 发布日期: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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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9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3年第8号),《关于51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3年第9号)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标签标示为生产企业广州尚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商广州永九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尚品美白祛斑精华霜等19批次化妆品,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1)。其中,上述标签标示名称为Brimles泡泡染发剂(灰色)的产品检出禁用原料的同时,还存在产品成分比对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标签标示名称为古澜轩秀柠檬温和控油洗发液等4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同时,还存在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出结果不符合规定的问题。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市申强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NNBIS染发膏(黑色12号)等51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2)。

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请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含宁东局)通知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单位)立即停止经营上述提及的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等产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请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有关查处情况发送至电子邮箱1844317073@qq.com。     

联系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  卢军涛    联系电话:0951-6042511

附件:附件1  19批次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信息.wps

          附件2  51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