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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全区药品生产和特殊管理药品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宁药监发〔2020〕12号)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3-02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及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规范我区药品生产配制行为,加强特殊管理药品的生产经营管理,消除药品生产环节系统性区域性安全隐患,贯彻落实禁毒成员单位职责,守底线保安全,追高线促发展,结合我区药品生产和特殊管理药品监管实际,现将2020年全区药品生产特殊管理药品监督检查计划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基于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研判的方法,通过开展监督检查,促使我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药品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特殊管理药品批发零售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药品生产、配制、销售行为,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水平,杜绝特殊管理药品流弊事件,切实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检查范围

(一)全区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且通过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药品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已进行登记备案的原料、辅料生产企业

(二)全区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文号,通过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的医疗机构制剂室;

(三)特殊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特殊管理药品复方制剂经营企业,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放射性药品制备和使用单位;

(四)已有专业通过批准或经过备案,且承担研究项目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三、检查形式

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2种形式。对质量和安全风险较高、上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委派检查组对企业生产管理、质量控制、销售流通等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核查;对质量和安全风险较低的企业,要求企业负责人递交检查材料,并对其递交材料进行核查,如有必要进一步现场核实,则启动现场检查。

四、检查重点

(一)药品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

1、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无菌制剂、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儿童用药、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及生产工艺较难控制、产量较大的品种。重点关注原辅料来源合法性,产品放行管理;生产中药制剂所用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投料生产管理;实验室数据完整性,变更控制、偏差处理、产品年度质量回顾分析、供应商审计、对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处理等质量管理;不良反应监测、药品上市后研究及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情况等内容。

2、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重点关注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使用掺杂使假、染色增重、霉烂变质的中药材生产中药饮片是否对购进药材和饮片进行质量检验是否按照炮制规范组织生产产能与销售数量是否匹配生产检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毒性药材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及时进行召回,是否存在外购非法加工的中药饮片改换包装标签销售或将中药饮片生产转包给不法分子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建立中药饮片追溯体系,对中药饮片生产、销售实行全过程管理

3医用氧原料及辅料生产企业。重点关注原料购进是否合法、是否按经批准工艺组织生产、物料和产品的放行是否符合要求、批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可追溯,是否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杂质控制

(二)医疗机构制剂室重点关注配制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有无未经许可擅自配制、调剂制剂行为;制剂是否按照处方工艺进行配制,是否按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对已进行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是否按照备案的处方进行配制、是否对中药材(饮片)标准、生产工艺(含辅料)、包装材料、内控制剂标准、配制地址等影响制剂质量的变更,向备案机关提交变更情况说明,并申请备案变更。

(三)特殊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特殊管理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购销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建立供应方有关合法证明档案,是否核实购买方资质真实性;安全防范措施,专库、专柜防盗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专用账册,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专库是否安装自动报警系统,区域性批发企业报警系统是否与公安机关联网;购进、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残损、销毁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实行双人复核制度;票账物是否相符;是否有非法生产、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行为;过期、损坏的特殊管理药品是否登记、造册,及时申请销毁;特殊管理药品信息监控网络系统是否正常运行,上传信息是否及时、真实、完整。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是否经过备案,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安全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重点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否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主要研究者和申办者等关键人员是否有效履行相应职责,受试者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是否按照批准的试验方案开展临床试验,各项数据记录是否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真实,试验用药品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监管部门和检查组,应当基于风险,对监管对象的全体系或部分系统开展检查,确保监管对象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同时,督促企业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职责,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处理,加大对新发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力度。

、检查频次

在产药品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年度全覆盖监督检查;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每年至少检查2次。

、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统一组织全区药品生产和特殊管理药品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对全区在产药品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除开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特殊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安排,适时开展中药饮片、特殊管理药品等专项检查。及时汇总整理检查信息,在区局网站予以公示。

(二)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对基本药物和高风险药物生产企业、2019年度风险级别较高的企业及上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开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名单详见附件1)。对全年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区局,并完成区局交付的其他检查任务。

(三)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责任分工,切实履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卫生部 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购销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11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对辖区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特殊管理药品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辖区不发生流弊事件,同时配合自治区药监局开展特殊管理药品专项检查。

、工作要求

(一)区局和中心对药品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现场检查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按照现场检查基本程序(见附件2)组织实施,综合应用投诉举报、检验、监测等信息,对企业开展动态检查,同时对重点品种(见附件3)实施重点监管。

(二)每月5日前,中心向区局药品注册与生产监管处报送上月药品生产企业的检查信息,并于20201120日前报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汇总分析报告。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201120日前报全年特殊管理药品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三)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检查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检查期间,发现企业存在重大药品安全隐患或涉嫌违法的,检查组应当立即向区局报告,收集相关证据,及时移交稽查局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

1.202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企业名单

2.现场检查基本程序

3.重点监管品种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227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吕莉联系电话:0951-6024520


附件1

202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

检查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属地

1

上海华源药业(宁夏)沙赛制药有限公司

银川

2

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

银川

3

宁夏启元国药有限公司

银川

4

宁夏康泰隆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银川

5

宁夏百草王药业有限公司

固原

6

宁夏西北药材科技有限公司

固原

7

宁夏明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固原

8

隆德县葆易圣药业有限公司

固原

9

宁夏隆德县六盘山中药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固原

10

宁夏永寿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中卫


附件2

现场检查基本程序 

1.检查组组成检查组通常由2名及以上检查员组成,并指定检查组组长负责现场检查工作,检查员应当熟悉相应药品法律法规,具备药品专业知识

2.检查准备检查组在开展现场检查前,应结合企业实际,确定检查时间,制定检查方案。

3.现场检查程序

1)检查通知检查组可提前通知药品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检查事项,告知其文件准备等相关要求。但对于有因检查、飞行检查事先不得提前告知。

2)首次会议检查组到达现场检查后,召开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主持,检查组出示证明文件。药品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参与会议并就企业基本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委托生产与经营、药品质量情况、上市后研究、药物警戒及责任赔偿等能力等进行介绍。

3)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基于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围绕检查要点,通过现场观察、面谈、提问、查阅文件等方式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所涉及的内容应及时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检查组可采取收集、复印、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必要时可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延伸检查或与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检查过程中需要抽样的,应当按照药品抽验有关规定执行。

4检查报告现场检查工作结束时,由检查组组长组织进行内部讨论、评估检查情况,组织撰写检查报告。

5)末次会议现场检查结束时,召开末次会议。末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主持,药品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参与会议,检查组告知企业本次检查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后续整改要求及可能采取的措施。

4.药品持有人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企业应当按照《关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整改报告报送要求的函》(宁食药监〔20139号)的要求,向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5.检查结果与处理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企业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得出检查结论。必要时,对企业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对于检查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检查过程中或结束后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先行控制风险。

对未按期提交整改报告或整改后仍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必要时可将相关信息告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3

2020年药品生产重点监管品种 

一、制剂

1、氟康唑氯化钠注射液

2、注射用更昔洛韦

3、注射用生长抑素

4、羟苯磺酸钙胶囊

5、独一味咀嚼片

6、苄达赖氨酸滴眼液

7、平消片

8、双辛鼻窦炎颗粒

9、维C银翘片

10、复方甘草片

11金莲清热颗粒

12、藿香正气丸(浓缩丸

13、防风通圣丸

14十八味杜鹃丸

15、三臣散

16、西尼地平胶囊

二、中药饮片

17盐补骨脂

18瓜蒌

19、白芷

20、连翘

21、红花

22、细辛

23阳起石

24醋五味子

25、柴胡

26五加皮

27粉葛

28香橼

29蒲黄

30侧柏叶

31地黄

32、枸杞子

33、刺五加

         34烫骨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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