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案件名称 | 宁夏永寿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销售劣药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购进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药品案 |
案件类型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企业名称 | 宁夏永寿堂医药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5217632171950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永生 |
主要违法事实 | 该公司购进销售的中药饮片前胡,经宁夏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Y202041045),【含量测定】项下“白花前胡乙素(C24H26O7)”的实际检验结果为0.18%,与《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的前胡“白花前胡乙素不得少于0.24%”的标准不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1.没收涉案前胡5.51kg; 2.没收违法所得2314.25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1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