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药监综发〔2019〕8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已经2019年3月25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2019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药监局)是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自治区药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条 自治区药监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四条 自治区药监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药品安全总监、稽查专员和各处室人员、直属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第五条 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规矩和纪律,勤勉廉洁。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贯彻自治区药监局党组各项工作部署,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创新管理方式,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条 自治区药监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自治区药监局的工作,副局长(含药品安全总监,下同)协助局长工作,稽查专员协助副局长工作。
第七条 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自治区药监局参加相关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重大事项,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局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局长协商决定。
第八条 局长离宁期间,由局长按任职排序确定1名副局长主持自治区药监局工作。
第九条 机关各处室(含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实行处长负责制,处长负责本处的全面工作,重要情况、重大事项在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的同时报告局长。副处长协助处长工作。
第三章 行政职能
第十条 依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根据药品监管工作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推动地方药品立法。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执行,由自治区药监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合法性审查,经局务会议审议同意后并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快推进监管体系与监管能力现代化。
第十五条 完善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第十六条 完善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推进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完善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和处置机制,对涉及本单位的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第六章 决策机制
第十七条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九条 药品监管重要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起草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重大项目规划、部门预算等重大事项,由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条 有关处室提请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市(县)政府的应充分征求意见和协商;涉及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会议包括局党组会议(党组会议按照《自治区药监局党组议事规则》进行)、全体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自治区药监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情况,必须经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局务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局长协调处理后,向局长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由自治区药监局全体干部职工组成。
根据需要可安排直属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各市、县监管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记者参加。
全体会议一般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部署和开展自治区药监局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组成,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综合处处长固定列席局务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研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审议预算资金2-5万的支出事项;
(五)审议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和市、县(区)监管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
第二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局长和综合处处长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自治区药监局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局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专题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按照分工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自治区药监局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需要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必须由局长同意方可召开。
第八章 纪律作风
第二十六条 组成人员在调查研究、会议活动、改进文风、请示报告、公务接待、新闻报道、待遇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贯彻执行,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二十七条 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局党组会议和局务会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局党组会议和局务会议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组织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十八条 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假报备纪律。局长出差、请假和休假,需提前2天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书面报告;副局长出差、请假和休假,需事先向局长报告和请假。各处室和直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请假和休假,需依次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和局长请假,并告知综合处。各处室其他干部职工出差、请假和休假两天以内向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超过两天向分管局领导请假。
区管干部重要情况报告报备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严格落实在职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重要情况报告报备制度的通知》(宁组通〔2019〕18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在管好自己的同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药监局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