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行政执法记录仪分配方案》的通知(宁药监综发〔2021〕12号)
政策法规处 2021-07-02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行政执法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促进行政执法记录仪规范管理,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行政执法记录仪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行政执法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促进行政执法记录仪规范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宁政办规发〔2019〕5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配套制度的通知》(宁药监发〔2019〕5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便携式音像记录设备。

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对行政执法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产生的信息称为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信息。

    第三条  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执法过程音像记录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行政执法记录仪为开展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工作专用,禁止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记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  对查封扣押财产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进行

全程音像记录。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记录仪、执法信息采集设备、执法信息存储设备的登记、分配和维护。

 第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本处室、单位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做好日常养护。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必要时可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九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音像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条  执法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时

间、地点、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执法人员向有关人员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

    (四)对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

    (五)向有关人员通报检查情况、交换意见的情况;

    (六)对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的情况;

    (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八)调查(抽样)取证情况;

(九)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十)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无间断记录的,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止。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局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信息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摄制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执法数据采集站,不得自行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执法数据采集站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信息。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将执法数据采集站中信息导入专用存储设备,存储设备专人保管、专柜存放。涉及行政处罚案件的音像记录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归档保管期限相一致,其他执法过程音像记录信息应至少保存1年。

    第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及纪检监察、执法监督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调取有关执法过程音像记录信息。

行政相对人根据需要申请使用相关执法过程音像记录信息的,经局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

外。

政策法规处应对执法过程音像记录信息的调取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行政执法记录仪登记表

序号

登记日期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数量

来源

1





自采/国家局**专项配发/……

2






3






4






5






6






7






8






注:此表由政策法规处填写并留档。

附件2

行政执法记录仪配发情况登记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配发时间

配发数量

配发设备编号

领取人签字

1







2







3







4







5







6







7







8







注:此表为新增行政执法记录仪首次向各处室、单位配发时填写,由政策法规处填写并留档。

附件3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登记表

处室名称:                            管理员:                执法记录仪总数:             

序号

取用时间

用途

设备编号

取用人签字

归还时间

归还人签字

1

****年*月*日*时*分




****年*月*日*时*分


2







3







4







5







6







7







注:此表为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填写,各处室、单位自行留存。

附件4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信息存储登记表

序号

信息编号

存储时间

存储人

音像记录信息概述

备注

1

2021—001

****年*月*日*时*分


如:****年*月*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


2

2021—002

****年*月*日*时*分


****年*月*日,**公司涉嫌******案件调查取证。


3






4






5






6






7






8






注:此表为执法人员向执法数据采集设备存储音像记录信息时填写,政策法规处留存。

附件5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信息调用登记表

序号

调取时间

调取人

调取事由

是否复制

负责人签字

1

****年*月*日*时*分





2






3






4






5






6






7






8






注:此表由调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信息人员填写,经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调取,政策法规处留存。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行政执法记录仪分配方案

序号

处室(单位)

装备名称

品牌、型号

分配数量

备注

1

综合处

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

致业、DSJ-AA/32G

2部


2

政策法规处

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

致业、DSJ-AA/32G

3部


3

药品注册与生产监管处

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

致业、DSJ-AA/32G

3部


4

药品流通监管处

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

致业、DSJ-AA/32G

3部


5

医疗器械监管处

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

致业、DSJ-AA/32G

3部


6

化妆品监管处

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

致业、DSJ-AA/32G

3部


7

稽查局

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

致业、DSJ-AA/32G

6部


8

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

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

致业、DSJ-AA/32G

1部


9

备用

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

致业、DSJ-AA/32G

6部

政策法规处负责保管

10

共用

执法数据采集设备

致业、ZCS-ZECN1/16T

1台

合计:31部/台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电话:(0951)5665663 传真:(0951)6042223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28号
邮编:750004 备案号:宁ICP备09000460号-4
网站标识码 : 6400000014  
本网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8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