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药监便函〔2019〕67号
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自治区药品安全技术查验中心、各药品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制剂室: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在GMP认证取消后将有关要求纳入药品生产许可的条件中,同时加大了生产环节的监管力度,并加重对违法者的处罚。为提高我区药品生产企业监管水平,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行为,经协调,国家药监局高级研修学院将于11月在银川举办GMP审计技术专题培训班,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培训对象
(一)自治区药品GMP检查员;
(二)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自治区药品安全技术查验中心拟推荐的GMP检查员;
(三)全区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关键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药品管理法解读;
(二)药品GMP审计类型目标与流程;
(三)检验技术;
(四)检查人员工作职责、检查能力提高与保持;
(五)供应商审计目标与实施;
(六)原料药供应商审计要点、方法与常见缺陷;
(七)包装材料供应商审计要点、方法与常见缺陷;
(八)实验室管理常见问题解析;
(九)外部审计准备及常见问题分析;
(十)检查缺陷与CAPA制定、管理。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19年11月5日—7日培训(4日10:00至17:00报到)。
培训地点:银川市钰麟花园酒店(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宁港中心巷27号,0951-5097999)。
四、报名方式
自治区药品GMP检查员及拟推荐的GMP检查员由自治区药监局药品注册与生产监管处统一组织报名,培训费由自治区局承担。
各药品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制剂室可以登录高级研修学院网站(www.nmpaied.org.cn,首页--面授培训--药品--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背景下制药企业GMP审计技术培训班<银川>)进行报名(培训费:2300元/人)。
五、其他事项
为充实我区药品GMP认证检查员队伍,请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自治区药品安全技术查验中心本着个人自愿、单位推荐、择优选定的原则,各推荐3名GMP检查员,推荐表见附件。
推荐条件: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GMP检查任务;2、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熟悉药品生产基本理论,掌握相应剂型产品质量控制的相关知识,且熟悉和掌握我国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药品GMP以及其他有关规定;4、每年能够确保参加至少3次的检查任务及培训。
请上述单位于10月30日前将推荐表纸质版反馈至药品注册与生产监管处,联系人:吕莉 联系方式:0951-6024520。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