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药监发〔2018〕3号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从媒体报道、群众举报和基层反映的一些事例来看,区内个别药店仍有从非法渠道购进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有的甚至从制假窝点购进假药销售、销售标有医院床号和患者姓名的“回收”药品,也有零售企业通过互联网违规销售处方药和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暴露出我区药品零售环节还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和风险隐患。为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购销行为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组织对辖区药品
零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购进销售假劣药品、“回收”或从其它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销售、违反规定销售处方药和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地在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将“回收”或从其它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销售作为检查重点,尤其是心脑血管病疾病用药等易发生“回收”的药品,市场占有率高、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甚至低于常规进货价、有假冒嫌疑的药品,要严格检查药品证、票、帐、物相符情况,认真核实其购进渠道的合法性和来源的可追溯性。对不相符合、无法追溯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四条处罚。
三、各地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23号)有关规定,对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采取“互联网+药品流通”方式销售药品的,一律不得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等交易相关页面展示和销售处方药、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对违反规定销售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四、各地要根据监管实际,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于药品购进、处方药、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等高风险环节,因违法违规经营接受过行政处罚、被投诉举报频次高、信用等级低的零售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药品安全隐患。要按照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宁食药监发〔2018〕34号)要求,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