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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妆台玩具≠儿童化妆品

信息来源: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 发布时间:2022-05-09

时下,一些玩具眼影、腮红、口红、指甲油等产品摆上了儿童梳妆台,深受儿童喜爱。实际上,这类产品中很多是由玩具生产企业生产的仅供玩偶等涂饰用的玩具产品,儿童将这类玩具作为化妆品涂抹在脸上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正确区分化妆品与玩具

化妆品与玩具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管理措施和要求也不相同。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简单来说,施用于人体表面的产品是化妆品,应按化妆品相关的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仅施用于玩偶等玩具的产品并非化妆品,应按照玩具或者其他产品的法规规定进行管理。如果一个产品符合化妆品定义,无论其单独销售或者与玩具等其他产品一并销售,该产品都属于化妆品。

对儿童化妆品实行最严格的监管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作为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实行严格监管。2021年9月,国家药监局出台了《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提出比成人用化妆品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生产化妆品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儿童护肤类化妆品,其生产车间的环境要求应当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化妆品上市前应按要求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安全评估资料等技术资料,经注册或备案后方可上市销售;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原则,且应当通过安全评估和必要的毒理学试验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化妆品原料使用及终产品中微生物和有害物质的限量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此外,国家对上市后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等,以监督其质量安全状况。

3岁以下婴幼儿不宜用“彩妆”

依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使用的化妆品可以包含美容修饰、卸妆等功效宣称;而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使用的化妆品,其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也就是说,3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化妆品,不包括“彩妆”这一类别。如果彩妆化妆品标签宣称3岁以下婴幼儿可用,则属于违法行为。

与成人相比,12周岁及以下的儿童,特别是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皮肤屏障功能尚未成熟,对外来物质的刺激更敏感,更容易受到损害。按照一般玩具标准生产出来的“口红玩具”“腮红玩具”等产品中可能含有不适宜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包括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着色剂等。儿童使用后,可能会刺激皮肤。此外,这类“彩妆玩具”还可能存在铅超标等重金属超标的问题。

儿童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注产品全成分等,国产化妆品应当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特殊化妆品应当标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进口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2021年12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其标签必须标示“小金盾”;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其标签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标示“小金盾”。广大家长朋友在选购儿童化妆品时,关注“小金盾”标志,保障儿童用妆安全。

(摘自2022年02月11日《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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