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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知识50问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20-11-26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提高公众安全用妆意识,即日起,本版推出“化妆品安全知识50问”系列文章,结合条例内容介绍化妆品基本知识、化妆品不良反应相关知识、护肤常识等,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选择使用化妆品。敬请关注。

问:如何判断一个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

答:化妆品首先是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且同时符合使用目的、使用方法、施用部位的限制要求。使用目的超出清洁、保护、美化和修饰目的的产品,如宣称具有医疗作用的;使用方法超出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的产品,如采用口服、注射的;施用部位超出人体表面的,如深入真皮层或者皮下的,均不属于化妆品。化妆品是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故美容仪器、设备均不属于化妆品。

有的化妆品包装上还会标注“特字号”“妆字号”,这是化妆品取得注册或者办理备案后的注册、备案编号。“消字号”属于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批准的消毒产品,“械字号”属于医疗器械,“消字号”和“械字号”产品均不是化妆品。

问:我国化妆品主要有哪些类别?

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问:什么是特殊化妆品?

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对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问: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问:为何经常听说国外有所谓的“药妆品”,而我国化妆品法规中并没有“药妆品”的概念?

答: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摘自2020年11月12日《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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